2024.04.09 教導處
發佈者:輔導組長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說明有關「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法源依據及處遇原則」

主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說明有關「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法源依據及處遇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0582號函辦理。
二、 旨案相關法源依據:
(一) 教育部112年6月21日發布「特殊教育法」第30條第1項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適用範圍、對象、教學原則、輔導方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二) 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所訂「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請各校(園)加強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之合作,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請予適當教學及輔導,且為落實融合教育之推動,確保普通班學生與身心障礙學生之就學權益,並協助教師課程教學與班級經營。
(三) 教育部112年12月20日所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請各校(園)長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教師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使普通班教師得以兼顧身心障礙學生及其他學生之教育需求。
三、 相關重要處遇原則:
(一) 落實情緒行為障礙學生之鑑定評估及研擬個別化教育計畫、輔導原則(轉換學習階段或轉學亦應將相關配套同步轉銜)。
(二) 研擬緊急應變計畫(如事發時之通報機制、以個案為中心之緊急應變支援網絡等),並落實演練機制。
(三) 依學生需求提供特需課程與心理輔導。
(四) 班級導師及科任教師請掌握班上特教學生狀況,並落實代理、代課教師及學生助理人員職前交接與說明,充分告知相關學生狀況及應注意事項。
(五) 辦理導師、任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增能研習,加強特教、輔導知能、溝通技巧、正向行為支持(可採以個案研討或工作坊形式辦理)。
(六) 事發當下,請學校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協助學生平穩情緒(如提供安靜的休息空間及專人陪伴,並透過溝通和支持引導學生適當表達情緒)。教職員生請冷靜應對,避免個案情緒升高,確保學生及他人安全。待情緒平穩後,學校可研擬後續應對方案,包含檢視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心理輔導和支持。
四、 請各校轉知校內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知悉,並請確實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