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金城鎮古城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與學生家長之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增進學生福祉,特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學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之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
第三條  家長會名稱為「金門縣金城鎮古城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學校。

        第 二 章  組 織
第四條  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五條 前項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國小部及幼兒園每班各一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六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候補委員一至三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至七人,候補常務委員一至二人,由委員互選之。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八條  家長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會計一人(由幹事兼任)、出納一人(由幹事兼任),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荐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以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榮譽會長若干人、榮譽副會長若干人、榮譽委員若干人,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校務發展。
第九條  凡在本學區內之地方士紳或學區外之鄉親校友,其熱心教育事業,而子女不在本校就讀者,家長會得依實際需要情形,敦聘為本會顧問或榮譽委員。
第十條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因故不能執行時,得由常務委員中推選一人代理。

          第 三 章  任務及職權
第十一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及職權如下:
  一、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 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推選及罷免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 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及職權如下:
一、 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 討論委員會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 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 選舉及罷免委員會委員。
六、 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家長會代表委員。
七、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因緊急事項,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再於會員代表大會報請追認之。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及職權如下:
   一、 協助溝通學校與家長之意見。
二、 協助改進學校教學設施,籌措經費支援學校活動、整建及充實學校設備等。
   三、 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四、 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五、 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六、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之爭議事項。
   七、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 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 推選家長委員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學務、輔導等會議。
   十、 推選家長委員一人,列席學校午餐供應委員會會議。
       十一、推選家長會委員若干人,分別代表列席學校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會議。
十二、推選家長會委員一人,列席學校教科圖書選用委員會會議。
     十三、推選家長會委員一人,列席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
     十四、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因緊急事項,不及召開家長委員會時,得為必要之措施,再於家長委員會報請追認之。
第十四條  本會家長委員曠廢職務半年以上,得經家長委員會決議由本會給予解任。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十五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一次,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一次,由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兩個月內召開之,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至二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有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為限。
第二十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榮譽委員、總幹事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 費
第廿一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金門縣政府教育處另訂之 。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列為低收入戶者免繳。
          家長會除收取第一項家長會費外,不得強行收取任何費用。
第廿二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廿三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廿四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前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教育局視導人員應於每學年檢查一次,得隨時予以抽查,並於辦理交代時派員監交。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廿五條  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時或有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糾正、並限期改善,或令其改組之。
第廿六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廿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增刪修正之。    


111學年度學生家長會

           

   會長  石永棟                    副會長  邵清源           副會長 倪任民

會 長

石永棟

副會長

邵清源、倪任民

常務委員

石永棟、邵清源、林家榮、董婉君、倪任民

候補常務委員

辛俞豪、陳正字

家長委員

石永棟、邵清源、林家榮、董婉君、倪任民、辛俞豪、陳正字、沈毓琦、邵世雄、許立志、張世瑾、董欣瑋、蔡翔新、董炤靈、李博文、林憲德

候補家長委員

邵煥偉、黃嘉豪

班級家長代表

邵清源、辛俞豪、董欣瑋、石永棟、林家榮、沈毓琦、倪任民、陳佩妤、董婉君、林憲德、陳正字、蔡翔新、董倫慶、邱祥晨、陸沛理、許立志、林文正、邵懷逸、李博文、邵煥然、張世瑾、陳志惟、董炤靈、邵煥偉、許仁傑、邵世雄、黃思龍、王淑涓、黃嘉豪、黃志燁、何維綱、黃延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