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工社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與學生家長之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增進學生福祉,特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應設置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學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之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家長會。
第三條  家長會名稱為「金門縣金城鎮古城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學校。

        第 二 章  組 織
第四條  家長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五條 前項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國小部及幼兒園每班各一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六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候補委員一至三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至七人,候補常務委員一至二人,由委員互選之。
        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人至二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八條  家長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會計一人(由幹事兼任)、出納一人(由幹事兼任),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荐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以辦理日常會務。
   家長會得聘顧問若干人、榮譽會長若干人、榮譽副會長若干人、榮譽委員若干人,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校務發展。
第九條  凡在本學區內之地方士紳或學區外之鄉親校友,其熱心教育事業,而子女不在本校就讀者,家長會得依實際需要情形,敦聘為本會顧問或榮譽委員。
第十條  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副會長因故不能執行時,得由常務委員中推選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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