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9 總務處
發佈者:總務處

金門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檢討原則一覽表

主旨: 本府公告「金門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檢討原則一覽表」,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2條規定辦理。
二、 指定本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改善項目依旨揭一覽表之規定辦理。自實施日起,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應依其規定檢討改善。
三、 請本府行政處協助刊登於本府公報。
四、 請各機關學校協助張貼於公告欄。
五、 隨文檢附113年11月26日府建管字第1130105398號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