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1 教導處
發佈者:學務組長

「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宣導

一、 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111年11月28日北市監金站字第1110236066號函辦理。
二、 於今(111)年4月19日增訂並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過去「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三、 為因應將自今年11月30日起新微型電動二輪車(指於新法施行後車輛)強制掛牌投保,及已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於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否則最高可開罰新臺幣(以下同)3,600元,並禁止行駛。
四、 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應遵守以下規定,須年滿14歲才能騎乘、要戴安全帽、強制險到期前記得續保、要行駛慢車道或靠右側路邊、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不得載人、車速不得超過25公里/小時、不得酒駕、毒駕、不得購買未經審驗合格之微電車及行駛時不可使用手機,以保障行車安全。
五、 為鼓勵已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登記納管作業,自今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免徵號牌規費300元及行車執照規費150元,更多領牌作業規定與宣導資訊請至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或去電洽詢。